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伯璋
曹婉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蕭家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 賴柏璋 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上訴人曹婉婷70萬元,並均自107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賴伯璋、曹婉婷之上訴利益分別為170萬元、70萬元,依序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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