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02號聲請人優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強 代理人 劉興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優仕股份有限│國泰世華│106年11月30日│20,678元│LA0000000│││公司吳宇強│商業銀行│││││││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