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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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93號聲請人 蔡靜宜 代理人 李金梅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額額│支票號碼│├──┼────┼────┼───────┼─────┼─────┤│001│彰化銀行│彰化銀行│105年12月12日│540,600元│KB0000000│││中崙分行│中崙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