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5號
債權人臺中市私立欣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吳錦 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季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確認請求聲請事項二、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三人 何昭全 搬離債權人機構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34,000元是否有誤?(將來給付部付,督促程序未適用)】,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仍未補正究為合夥或獨資釋明,且依債權人陳報稅籍資料亦查無稅籍公示資料以明組織型態,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