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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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再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定期命補正後,認仍有再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與配偶 宋秉杉 民國97年度之收入及支出金額各為若干?請提出相關憑證說明。(按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8年1月5日聲請更生,故依規定所稱之「最近兩年內之收支」應指民國97年及民國96年者,而非民國96年及民國95年者。)
二、依聲請狀及歷次補正狀所載,聲請人現與配偶宋秉杉係共同經營小吃店(占美美食店)為營業活動,惟聲請狀之四、⒈聲明事項欄卻記載「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究實情如何?請說明或更正。
三、聲請人經營之上開占美美食店有無記帳?營業額平均每月若干元?有無逾新臺幣20萬元?請提出五年內之相關憑證(例如帳簿、簡易日記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等)敘明。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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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