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11×34=3,74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聲請人所陳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保險費用每月約2,198元、看護費用3,500元及膳食費6,000元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88年間以父親名下房屋抵押貸款借款100萬元之原因?其後該筆資金之使用情形暨時間、用途,是否有賸餘能供清償債務?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前配偶 張黎君 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受扶養人 許和許家齊吳金花民 等人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八)更生方案為何?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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