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3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因其女婿丁○○(另簽分偵辦)所寄賣洋酒有異味與告訴人甲○○有財務糾紛,竟基於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3月1日21時30分許,夥同丁○○及其他
2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向告訴人甲○○陳稱欲商討解決之前寄賣洋酒事,並與告訴人甲○○相約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酒莊洋行見面後,被告即與丁○○及該
2名不詳姓名之男子依約抵達該地,與告訴人甲○○商討該洋酒解決事宜,商討中被告因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心生不滿,竟基於殺人之概括犯意聯絡,即從右上衣袖口抽出預藏疑似剪刀乙把,手握刀柄,朝告訴人甲○○之左耳刺1刀,旋被告於丁○○衝向前要毆打告訴人甲○○,告訴人丙○○上前欲拉住丁○○時,又持同1把刀轉朝告訴人丙○○身體刺去,因告訴人丙○○閃開,而刺中左側丁○○,旋被告又轉身持同1把刀朝告訴人戊○○之肚子刺1刀後,再朝告訴人甲○○之肚子、背部亂刺,後因告訴人戊○○上前奮力將被告壓制地上,及又有1名之不詳姓名男子跑進來持疑似剪刀刺告訴人戊○○1刀,告訴人戊○○起身跑至屋外,被告乙○○始罷休逃離現場。告訴人戊○○因此受有腹部穿刺傷併腸穿孔、疑似氣胸及血胸之傷害。告訴人甲○○因此受有腹部穿刺傷併胃穿孔、右背部穿刺傷併腎臟撕裂傷、左側血胸、左側臂部切割傷等傷害。嗣經附近店家將告訴人甲○○、戊○○送醫急救,2人始免於難。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業於98年2月2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185頁),並經本院查詢內政部戶役政系統被告個人資料屬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為憑(本院卷㈡第182、18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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