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追加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告 邱連輝 被告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罔店人樓
一、原告因請求追加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11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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