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69號原告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告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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