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47號聲請人 陳彦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