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朱雨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5,57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朱雨薇前於民國110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85,57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