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劉育慧 即彭 劉秀桃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