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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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7號
第1066號聲請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楊清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於106年7月18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另被告羈押期間將於106年7月25日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6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聲請人以被告坦承犯行,且患有疾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鮑慧忠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吳冠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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