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薛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1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薛雅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年2月10日│400,000元│QW0000000│││││竹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