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黃銀河律師被告丁○○輔佐人戊○○(即被告丁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淑怡 律師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 律師
林辰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孫萍萍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