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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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 陳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其與被告 呂育儒 間離婚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婚字第371號之原告,因對造對其另提起民事訴訟,聲請人在另案為被告,案由為侵權行為賠償,而有閱覽104年度婚字第371號卷宗之必要,故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本件閱覽卷宗之聲請,未據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目的,已難認為有理由。再者,系爭家事事件即104年度婚字第371號業已審理終結,並於104年9月25日判決在案,原告為該案敗訴之當事人,未據其提起上訴而告確定,足認聲請人已不具案件繫屬中之當事人身分,難認有閱覽該卷宗之必要,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離婚事件卷宗,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因另案民事訴訟倘涉及系爭離婚事件卷宗內之證據資料,應由聲請人於另案民事訴訟調查程序中聲請法院調查,併予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