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54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柯雪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