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0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判決關於理由欄第四點第四、五行之記載:「台北市政府」,應更正為「基隆市政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開誤寫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胡方新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陳圓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