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8號聲請人 賴錫勲 (即 賴陳隨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