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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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42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告 高秀英
曾約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99,067元,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芸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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