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吳美華
南玉芬 南玉英 南玉蘭 南玉龍 被告 林琨智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王惠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6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林芳如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