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宏昌受刑人WENGPORNPHAN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WENGPORNPHAN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陳宏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WENGPORNPHAN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而經具保人陳宏昌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繳納保證金2萬元(本院100年刑保工字第3號),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1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3027號案件),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住所「新北市○○區○○路○○○號5樓」,因不獲會晤本人,於101年10月22日將傳票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聲請人其後再傳喚命受刑人於101年11月26日上午9時到案執行,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居所「桃園縣○○鄉○○路○○○○○○號」,因不獲會晤本人,於101年11月12日將傳票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另聲請人傳喚具保人偕受刑人於101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繳款人住址暨具保人戶籍地「桃園縣○○鄉○○村○○○路○○號」,由同居人於101年10月18日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具保人未偕受刑人到案執行,聲請人其後再傳喚具保人偕受刑人於101年11月26日上午9時到案執行,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上址,由同居人於101年11月7日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具保人亦未偕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2萬元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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