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珮怡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麻敏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街○○巷○○號6樓?請說明戶籍地址與居住地址不一致之原因。
四、聲請人如係租屋居住,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房屋使用費是否即為房屋租金?
五、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勞健保費之繳納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聲請人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膳食費、水、電、瓦斯、電信費、交通費、醫療費等,請詳實盧列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各支出項目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六、聲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 黃貴枝 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說明聲請人103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受雇於何公司或何私人擔任會計?請提出薪資單或薪資袋封面、薪資轉帳交易明細。
八、請說明自103年3月起迄今,除任職於103年擔任會計、國泰人壽 蕭應滿 助理、立群有限公司(下稱立群公司)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非固定工作之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於國泰人壽蕭應滿、立群公司任職之薪資條或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並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103年2月16日)至今所有收入來源之薪資單或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所有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一○、請說明聲請人妹妹黃貴枝有何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
一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3月23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一二、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一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四、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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