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6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志豐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222號),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廖志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廖志豐受僱於安伯特實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號2樓,負責人: 阮建茂 ,下稱安伯特公司),擔任該公司業務人員,負責開發客戶、銷售產品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先後於民國(下同)99年5月及自同年7月至11月月底時,將其業務上所收取持有如附表所示安伯特公司客戶交付之貨款侵占入己,並於99年11月間,連同其業務上所持有安伯特公司之樣品以600元轉賣牟利,而將之侵占入己(按上開6次侵占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共計468589元,惟廖志豐當時對安伯特公司仍有99年9月至12月之薪資計24825元及12月間花東出差費8140之債權,詳偵查卷第4頁對帳明細單所載)。嗣於10
0年1月5日,廖志豐與安伯特公司完成對帳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安伯特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廖志豐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安伯特公司代表人阮建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於98年12月8日所簽立之悔過書影本、於100年1月5日所簽發面額495000元之本票影本及告訴人安伯特公司所提出對帳明細單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被告上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被告先後6次侵占犯行,其行為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安伯特公司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
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貨款月份│客戶名稱│貨款金額│總金額│├──┼────┼────────┼────┼─────┤│1│99年5月│ 超舜 │12600元│12600元│├──┼────┼────────┼────┼─────┤│2│99年7月│ 瑞銓 │6400元│6400元│├──┼────┼────────┼────┼─────┤│3│99年8月│瑞銓│220元│220元│├──┼────┼────────┼────┼─────┤│4│99年9月│旺客隆│19750元│194513元│││├────────┼────┤││││安治│35760元││││├────────┼────┤││││安治│16400元││││├────────┼────┤││││大龍 三芝 │32945元││││├────────┼────┤││││大龍八里│29158元││││├────────┼────┤││││琳琅滿目德安│12900元││││├────────┼────┤││││琳琅滿目東湖│9000元││││├────────┼────┤││││超舜大園│25500元││││├────────┼────┤││││大酷呆│4800元││││├────────┼────┤││││瑞銓│8300元││├──┼────┼────────┼────┼─────┤│5│99年10月│大龍東湖│61112元│227212元│││││(含7、││││││10月)││││├────────┼────┤││││大龍八里│13000元││││├────────┼────┤││││金鼎│67000元││││├────────┼────┤││││超舜大園│27900元││││├────────┼────┤││││超舜湖口│19000元││││├────────┼────┤││││大龍三芝│26700元││││├────────┼────┤││││瑞銓│12500元││├──┼────┼────────┼────┼─────┤│6│99年11月│大酷呆│7200元│27644元│││├────────┼────┤││││其他貨款│19844元││││├────────┼────┤││││轉賣樣品所得│600元││├──┴────┴────────┴────┼─────┤│合計│468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