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勳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陳松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勳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文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顯有憚於重刑執行之虞逃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再以被告許文勳所涉多數竊盜犯行,亦經被告自白在卷,且有多數證人證述及卷附證據,堪認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因被告多次犯案,有事實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5款規定,於100年7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0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