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研隆企業有限公司陳智化 、陳智化即伯龍佛具商行泰揚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㛄人、 黃逸仁 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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