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炳璋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炳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炳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執行卷第5頁)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7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4月1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29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3、7至10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4至6、11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4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11所示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編號1至5、7至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附表: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11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9罪)犯罪日期109年2月26日108年12月1日(4次)、108年12月29日(3次)、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30日(2次)、108年12月26日至27日108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17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74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17號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日期110/01/29110/03/15110/03/15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17號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01110/04/27110/04/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83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70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至3經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0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新北地檢110年執更助字第788號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31日、109年2月2日109年6月15日109年5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608、2609、2610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608、2609、261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5、3859、8497、89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866號判決日期110/02/23110/02/23110/11/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8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10110/07/10111/01/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96號另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中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3至4日109年3月4至5日109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判決日期111/01/18111/01/18111/01/1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2111/03/02111/03/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7號(編號7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年7月13日109年8月1至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12、47972號、111年度偵字第1118、1121、1952、24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94號判決日期111/01/18111/04/2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2111/06/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7號(編號7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27號(另有期徒刑9月部分不合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