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彥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彥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彥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受刑人劉彥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6日為警查獲採尿往│101年7月30日│││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101│101││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1598│2674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102│102│││案├─┼─────────────┼─────────────┤│後││字│上易│上訴│││號├─┼─────────────┼─────────────┤│事││號│141│916││├─┼─┼─────────────┼─────────────┤│實│判│年│102│102│││決├─┼─────────────┼─────────────┤│審│日│月│03│06│││期├─┼─────────────┼─────────────┤│││日│19│0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年│102│102││確│案├─┼─────────────┼─────────────┤│││字│上易│台上││定│號├─┼─────────────┼─────────────┤│││號│141│3188││日├─┼─┼─────────────┼─────────────┤││確│年│102│102││期│定├─┼─────────────┼─────────────┤││日│月│03│08│││期├─┼─────────────┼─────────────┤│││日│19(聲請書誤載為29日)│08│├───┴─┴─┼─────────────┼─────────────┤│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907│││1557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