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麗媚 (原名 李芷芸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蘇嬿合附件:
⒈聲請人106年曾領取格式註記72、檔案存放位置1062PZ0000000000之所得96,600元,請陳報該所得內容。
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
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或保險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⒊請說明聲請人曾任山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股東之投資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