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債權人 杜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龔舜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龔舜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其利率為何(台端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是否請求利率其真意不明確,有釋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