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璋 代理人 黃怡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南山人壽保│臺灣中小企│103年6月20日│120,000元│ZC0000000│受款人:王│││險股份有限│業銀行嘉義││││建正│││公司 郭文 │分行│││││││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