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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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嘉義縣立大埔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林子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