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嘉義縣立大埔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林子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雲平┌───────────────────────────────────────────┐│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蒜頭國民小學│嘉義縣六腳│107年12月13日│5,000元│0000000│受款人:大│││負責人 許瑞陽 │鄉農會││││埔國民中小││││││││學保管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