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鑫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被告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惠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著有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8,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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