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9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青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8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審易字第2446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葉青樺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行「 劉冠霖 竟...,」一句刪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葉青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17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劉冠霖因行車方式發生爭執,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即徒手將告訴人強拉下車,致告訴人摔倒在地,而受有雙手及臉部多處鈍傷之傷害,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終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雖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實係雙方和解金額有所差距,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尚需扶養之人口、現職收入、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受有中等教育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3頁調查筆錄)、告訴人所受傷勢之程度(傷後狀況並無嚴重後遺症)暨檢察官具體求刑與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2月部分,經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稍嫌過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禎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5842號被告葉青樺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青樺係計程車司機,於民國105年2月7日凌晨1時57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計程車),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前搭載乘客劉冠霖,途中因劉冠霖指控葉青樺超速及闖越紅燈號誌,雙方因而發生口角,劉冠霖竟自葉青樺後方伸出右手勒住葉青樺之脖子,葉青樺遂將計程車停靠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喝令劉冠霖下車,劉冠霖不從,葉青樺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強行將劉冠霖拉下車,並與劉冠霖相互拉扯,將劉冠霖摔倒在地,致劉冠霖受有雙手及臉部多處鈍傷之傷害。
二、案經劉冠霖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項次│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葉青樺之供述│被告固坦承強行將告訴││││人劉冠霖拉下車,並與││││告訴人相互拉扯等情,││││惟辯稱不知告訴人為何││││跌倒在地云云之事實。│├──┼──────────┼──────────┤│2│告訴人劉冠霖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3│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告訴人受有雙手及臉部│││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多處鈍傷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檢察官林禎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彥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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