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給付借款判決不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給付借款判決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僅有價值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餘元之畸零田地,且為九十歲高齡老人,無工作能力,靠每月三千元之老人年金維生,顯無資力繳納訴訟費云云。惟聲請人既尚有田地、現金,原難認其已無資力支出抗告應預納之裁判費一千元;另依其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等件,亦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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