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郭諾函 被告 李真旺
陳桂松
陳志華
張俊賢
邱勝洲
邱俊諺 馬作信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25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就未經刑事判決諭知有罪的被告,業經原告聲請一併移送民事庭,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卓春慧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李彩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