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賜川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賜川 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又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賜川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被訴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爰自民國111年12月7日起予以羈押;而其所犯之本件森林法案件,嗣經本院合議庭於111年12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理程序後,於111年12月19日為科刑判決在案。而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
1年度上易字第58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自111年12月29日起,在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現既因前開案件入監執行中,即無逃亡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應不復存,本院乃依職權裁定自其執行之日即111年12月2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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