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98號上訴人即被告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