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就曾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事後毀諾事由簡述不可歸責事由,惟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是否合法,且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不得抗告。
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履約中」,則⑴聲請人現是否仍依協商條件履行?⑵如否,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協商成立前後、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⑶聲請人已還款之明細(實際還款時間、金額)。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提出目前在職及薪資證明。
五、提出每個受扶養人(含長子 傅永彬 、次子 傅永彰 、三子傅建誠、長女 傅少繐 )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釋明成年子女傅永彬、傅永彰尚須由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之理由。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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