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本件不得抗告。
附表: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所、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提供擔保),若無債務人,仍請載明無。並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三、提出目前在職及薪資證明。
四、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五、釋明每月須支出房貸7,400元、個人膳食4,160元、保母費10,000元、家用9,000元、健保1,318元、交通油資3,500元、住宅管理費1,434元、汽車牌照燃料費993元、全家人保險費5,000元、所得稅1,839元及房屋稅370元。(例如提出收據或繳費清單)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