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林沅渝 (原名: 林月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9,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嗣本院以108年度桃補字第338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3,25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
8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
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
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柯思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