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侯家琳 被告 李建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