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3號聲請人 楊振添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義消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義消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義消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原條文」欄第十九條條文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義消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下稱義消安維基金會)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因修正條文性質上均屬該財團法人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義消安維基金會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110年4月16日第八屆第一次臨時董監事聯席會議簽到單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乙節,亦提出110年4月16日第八屆第一次臨時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10年4月26日高市消防救字第11031705300號函、現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9條部分,係就基金會辦理決算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條號│第十九條│├───────┼───────┤│原條文│修正條文│├───────┼───────┤│本基金會應於每│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年度終結後三個││月辦理決算,造│月內辦理決算,││具左列書表,經│造具左列書表,││董事會審定後送│會計師認證並經││請主管機關核備│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一、本年業務執│。││行報告書。│一、本年業務執││二、基金收支報│行報告書。││告表。│二、基金收支報││三、資產負債表│告表。││。│三、資產負債表││四、財產目錄。│。│││四、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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