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勳遠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勳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勳遠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勳遠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5年4月28日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詢問記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鄭勳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妨害自由等│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4年01月15日│103年12月21日│104年04月27日│││││104年0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03號│第5052號│第2033、2135、2317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0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35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6月25日│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0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35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7月16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19號(已易科執行│第507號(苗栗地檢105│第4558號│││完畢)│年度執助字第1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