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室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朱承榮 即麗榮企業社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玖佰肆拾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
第7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3,94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高如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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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 (新台幣)│備 註│
├─────────────┼─────────────┼──────────┤
│裁 判 費 │3,64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 300元││
├─────────────┼─────────────┼──────────┤
│共 計 │3,9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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