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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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 郭政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000巷00號」為催告還款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