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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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019號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乙○○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
97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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