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芙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