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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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73號原告 陳嘉鈴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柒佰零貳元,並提繳叁仟叁佰捌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柒萬壹仟零玖拾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佰玖拾叁元(計算式:
2,980元×1/3=9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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